(2017)吉0113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洪奎与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奎,九台市官地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678号原告徐洪奎,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住九台区营城街。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地址九台市土门岭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赵汉华职务:矿长。原告徐洪奎诉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奎、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赵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洪奎诉称,原告于2012年在被告处工作从事井下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2个月工资3091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款3091元;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其他由被告承担。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同意给付工资3091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在被告处工作从事井下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2个月工资3091元。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就拖欠工资数额达成一致,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款30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工资款3091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