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执民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俊、夏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夏海东,王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文执民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吴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夏海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王金金,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吴俊与被执行人夏海东、王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温文执民字第8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吴俊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俊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文执民字第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绍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