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利平、刘玉兰、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田彩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利平,刘玉兰,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田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栋,男,1982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利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捷通机电城。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彩云,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利平、刘玉兰、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田彩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阴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