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姚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海,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毅,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海与被执行人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4400元,执行费566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毅分期支付欠款,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春雷审判员谷长国审判员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