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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波与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66号原告:杨波,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N区290室。法定代表人:张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对被告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杨波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林 旭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