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浩楠与张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楠,张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874号原告:王浩楠,1995年9月7日,现住白城市。被告:张楷健,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楠诉被告张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