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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窦娟与陈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娟,陈朝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022号原告:窦娟,山水檀溪幼儿园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朝晖,泉州联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原告窦娟诉被告陈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