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窦娟与陈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娟,陈朝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022号原告:窦娟,山水檀溪幼儿园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朝晖,泉州联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原告窦娟诉被告陈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