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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艾某与毕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毕某,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436号原告: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毕某。被告:吴某。原告艾某与被告毕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艾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艾某负担。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心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