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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发银、吴祖秀申请执行胡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发银,吴祖秀,胡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谢发银,男,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吴祖秀,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勋林,男,汉族,住固始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谢发银、吴祖秀与被执行人胡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信阳中院作出的(2006)信中法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胡勋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黄河路营业所的存款1094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信阳中院作出的(2006)信中法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