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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49尚明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明宏,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句容经济开发区)。2015年7月31日因故意伤害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明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8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明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波蓝特干洗”店门口、宁杭南路“恒丰茶叶”店门口等地,盗窃作案10起,窃得电动车9辆、摩托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波蓝特干洗”店门口,窃得被害人许某的大超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2、2017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恒丰茶叶”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高某的天马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245元。3、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工商银行北侧,窃得被害人邵某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75元。4、2017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西大街皮肤病防治所东边巷子,窃得被害人康某的嘉陵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5、2017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西大街句容市人民医院南大门西侧“温暖花坊”店旁,窃得被害人胡某的新大洲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6、2017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葛仙庵10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1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7、2017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中街“周氏去除”店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2的祥龙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8、2017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中街“老凤祥银楼”店东侧,窃得被害人朱某的东野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9、2017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立新村72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的绿源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10、2017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尚明宏在句容市华阳镇茅山路“炒饭凉皮”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尚明宏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62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明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尚明宏的供述;证人于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明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明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明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明宏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明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62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蒋士明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