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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永灿与梁锦新、梁泽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灿,梁锦新,梁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灿,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梁锦新,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梁泽元,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郭永灿与被执行人梁锦新、梁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梁锦新、梁泽元应清还申请执行人郭永灿2366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泽元名下有粤A×××××号小汽车一辆;(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泽元名下有番禺区石碁镇岐山中路37号4座402房一间;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正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中,本案需等待处理结果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8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锦耀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