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冉丽与赵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丽,赵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72号原告:冉丽,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赵莹,女,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冉丽与被告赵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证据待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