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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冉丽与赵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丽,赵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72号原告:冉丽,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赵莹,女,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冉丽与被告赵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证据待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