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戚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戚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1058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心民,总经理。被告:戚淑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戚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