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况胜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胜权,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涪陵区。2009年12月9日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况胜权在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加油站出口处,将被害人王某衣服口袋内1部玫瑰金16G苹果6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行人,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况胜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况胜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况胜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况胜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况胜权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况胜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况胜权退赔1部玫瑰金16G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4548元发还被害人王某(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