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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素玲、乔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素玲,乔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特15号申请人:贾素玲,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乔帅,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代理人:乔卫星,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人贾素��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乔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贾素玲称,其与乔帅系母女关系。因被申请人智力××,根据被申请人平常表现及现实情况,被申请人无法进行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知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故申请宣告乔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其为乔帅的监护人。代理人称,其对贾素玲所述无异议,同意宣告乔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指定贾素玲为乔帅的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乔帅生于1991年6月26日,申请人贾素玲系乔帅母亲,乔卫星系乔帅父亲,乔帅平时随父母生活在济源市××镇北官庄村。乔帅自幼智力有××,2010年5月5日济源市××人联合会给乔帅发放的××人证显示,乔帅为智力××人,××等级一级。审理中,××司法鉴定所对��帅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乔帅目前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乔帅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乔帅自幼智力××,经司法鉴定目前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贾素玲申请宣告乔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与理由充分,且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贾素玲系乔帅母亲,且乔帅平时与母亲共同生活,宣告乔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宜指定贾素玲为乔帅的监护人。贾素玲要求指定其为乔帅的监护人,且乔帅的代理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乔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贾素玲为乔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