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胜年、金乡县胡集镇南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胜年,金乡县胡集镇南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周胜年,男,193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胡集镇南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南周村。法定代表人周德全,村主任。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