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严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严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545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6384939J)。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恒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严章,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严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综合服务费1322元、日常维修费367元、滞纳金380元,共计人民币2069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为(2017)浙0206引调1574号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院遂于2017年8月17日立为(2017)浙0206民初5452号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严学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黄严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桃源里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为0.45元/平方米/月,小高层住宅为1.10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为1.50元/平方米·年,小高层住宅为2.00元/平方米·年。按照合同约定,如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原告有权按应交纳费用的每日1‰加收滞纳金。现原告自愿降低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被告黄严章系该小区8幢206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1.19平方米,系多层住宅。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未缴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严章应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322元、日常维修费367元;二、被告黄严章应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滞纳金95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1784元,被告黄严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严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 敏代书记员 顾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