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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荣、胡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荣,胡云超,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苏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晓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云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苏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贞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进,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延超,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进,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延超,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荣因与被上诉人胡云超、被上诉人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通苏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丁晓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荣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由上诉人徐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