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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与张学杰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张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长坡,院长。被执行人张学杰,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民法院与张学杰财产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