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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华毕、陈华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毕,陈华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民特1号申请人:陈华毕,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申请人:陈华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理人:陈土允,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系陈华顺的父亲。申请人陈华毕申请认定陈华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华毕称,申请人陈华毕与被申请人陈华顺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在西藏当兵的时候,因公负伤。退伍后,被申请人的行为表现同以前判如两人,反应迟钝、行动缓慢、逻辑混乱,其被残联部门认定为精神类二级伤残。后经阳西县精神病医院诊断,被申请人的情况为脑压器精神障碍。被申请人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陈华顺的法定代理人称,同意申请陈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华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陈华毕与被申请人陈华顺是母子关系。在诉讼中,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华毕的申请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华顺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粤精卫[2017]精鉴民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华顺目前精神状态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智能缺损)”的诊断标准,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鉴定,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认定被申请人陈华顺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智能缺损)”的诊断标准,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陈华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