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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源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源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445号被执行人唐源佑,男,1981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唐源佑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源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