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凤玲与陈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玲,陈清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967号原告:魏凤玲,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陈清泉,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魏凤玲与被告陈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子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