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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青松与被执行人谭楚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松,谭楚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松,男。被执行人:谭楚牧,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松与被执行人谭楚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楚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青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费1430元。现被执行人谭楚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