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超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瑞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超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宣城瑞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超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黄超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瑞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戚雪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超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瑞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超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瑞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元。本院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宣城瑞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超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宣城瑞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