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英与被告赵文琴、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英,赵文琴,何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588号之一原告:杨洪英,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赵文琴,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何红兵,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杨洪英与被告赵文琴、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洪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杨洪英负担。审 判 长 谢 旭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