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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英与被告赵文琴、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英,赵文琴,何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588号之一原告:杨洪英,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赵文琴,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何红兵,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杨洪英与被告赵文琴、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洪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杨洪英负担。审 判 长  谢 旭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