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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权、陆某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权,陆某兰,吴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权,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西林县。委托代理人黄某,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某兰,女,1972年5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吴某莉,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有权与被执行人陆某兰、吴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某兰、吴某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陆某兰、吴某莉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使用登记,被执行人陆某兰、吴某莉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0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