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兆峰与冯永振、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峰,冯永振,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811号原告:宋兆峰,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冯永振,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刘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兆峰与被告冯永振、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萍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文西花苑5号楼6号门市房(证号:枣房预枣字第Y013352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