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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兰国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国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2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国微,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畲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坑尾村梅美小学保安,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剑斗镇潮碧村欧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国微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天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国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兰国微在“一亩田”手机APP农产品交易平台上发布药材及农产品的售卖信息,谎称自己有白芨、黄精、松茸等药材及农产品出售,并预留多个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的户名作为联系人信息。被害人伍锡春、文岐能等人与被告人兰国微取得联系后,兰国微通过电话或微信向他们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物流托运单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并要求对方先行支付货款,待货款收到后,被告人兰国微将手机关机。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兰国微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伍锡春、文歧能、多杰等7人向持有的户名为陈超、叶茭瑜、叶志伟、邱聘、黄光铸、童瑞图、武晓飞等人的银行卡转入货款,共计114100元,用于自己的开支,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苏礼仁联系兰国微购买白芨,在云南省云县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黄光铸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931055088418)转入货款2000元。2015年11月,被害人黄松光联系兰国微购买黄精,同月20日、2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黄光铸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931055088418)分别转入货款5000元、20000元。2016年4月,被害人陈景波联系兰国微购买牛大力,4月1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黄光铸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931055088418)分别转入货款2000元。因未能收到货,被害人陈景波在网络上再次购买时,通过兰国微预留其他联系人信息与兰国微联系后,同月20日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童瑞图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340994214713)转入货款1700元。2016年5月3日,被害人刘建伟联系兰国微购买松茸,在新疆新源县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武晓飞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6221881000095444667)转入货款2400元。2016年8月5日,被害人多杰联系兰国微购买草果,在拉萨时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邱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001624859415)转入货款2000元。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伍锡春向被告人兰国微购买白芨,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陈超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001624871113)转入货款49000元。2017年3月,被害人文歧能联系兰国微购买白芨,3月7日、9日在广西省桂林市灌阳县文市镇分别向兰国微提供的户名为叶志伟的银行卡(卡号:6222021203020282330)、户名为叶茭瑜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6221881000095832192)转入货款8000元、2200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兰国微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坑尾村梅美小学保安室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扣押了从兰国微处查获的现金34000元及其家属退还的现金25000元和作案用的电脑、银行卡、手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国微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国微的家属退还了剩余赃款5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国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被害人伍锡春、文歧能、多杰等的陈述、被告人兰国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国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不特定多数人上当受骗,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共计114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国微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国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国微的家属代其积极退赔大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国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114100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银行卡、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熊曼倩人民陪审员  闵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