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培美与段丽平、胡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美,段丽平,胡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杨培美,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段丽平,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胡长平,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杨培美与被执行人段丽平、胡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执字第004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胡长平、段丽平共同偿还杨培美借款本金7300元、利息1583.73元,合计8883.73元给付内容恢复执行,除过先前从法院已执行领取的3000元外,再由被执行人胡长平、段丽平给付尾欠5883.7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长平、段丽平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胡长平分两次主动向本院交清了执行款5883.7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在上次收案执行中已按申请执行总标的额计费收取,故本次恢复执行不再收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