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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纪敏敏、陈国福等与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敏敏,陈国福,杨友明,郑家镜,何美琴,吴传惠,洪招雄,廖诗沿,王苏真,何海燕,林园园,杨珊珊,温在睿,王丽平,蔡向云,苏丙利,林海燕,陈永锡,詹秀丽,林美云,宋雪玲,徐国英,林阿平,许伟伟,蔡雪明,陈吉碰,詹金娥,吴敬儿,邵海岸,苏勇,吴桂云,张春妹,周位其,林风华,李在銮,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赖起泉,陈晓红,林巧燕,陈雄,郭如护,杨桂明,黄巧铃,吴仕锡,蒋生菊,陈万平,郑盛贤,丁杰,梁亦全,郑为全,陈孔义,张崇闪,蔡孙满,周翠媚,陈怀钦,吴国振,宣克秋,福建台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3176号原告:纪敏敏,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陈国福,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杨友明,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郑家镜,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何美琴,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寿宁县,现住福鼎市。原告:吴传惠,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洪招雄,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廖诗沿,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王苏真,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何海燕,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林园园,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杨珊珊,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温在睿,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王丽平,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蔡向云,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苏丙利,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林海燕,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陈永锡,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詹秀丽,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林美云,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宋雪玲,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鼎市。原告:徐国英,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林阿平,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许伟伟,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蔡雪明,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陈吉碰,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詹金娥,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吴敬儿,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邵海岸,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苏勇,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吴桂云,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畲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张春妹,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周位其,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林风华,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李在銮,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诉讼代表人:陈永锡,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桐山街道十字社区中山中路***号,现住福鼎市桐城中汇广场*栋*梯***室。身份证号码3522241968********。诉讼代表人:周位其,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诉讼代表人:杨友明,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辉,福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66号金九龙大酒店C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9376218E。法定代表人:王进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赖起泉,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陈晓红,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第三人:林巧燕,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陈雄,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郭如护,男,1963年7月30日,回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杨桂明,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黄巧铃,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吴仕锡,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蒋生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陈万平,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郑盛贤,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丁杰,1983年3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梁亦全,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第三人:郑为全,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陈孔义,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第三人:张崇闪,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亮,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孙满,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第三人:周翠媚,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第三人:陈怀钦,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第三人:吴国振,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第三人:宣克秋,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第三人:福建台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金九龙大酒店北楼二层南区。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0584244717。法定代表人:庄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朱乃坚、商世杰,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敏敏、陈国福、杨友明、郑家镜、何美琴、吴传惠、洪招雄、廖诗沿、王苏真、何海燕、林园园、杨珊珊、温在睿、王丽平、蔡向云、苏丙利、林海燕、陈永锡、詹秀丽、林美云、宋雪玲、徐国英、林阿平、许伟伟、蔡雪明、陈吉碰、詹金娥、吴敬儿、邵海岸、苏勇、吴桂云、张春妹、周位其、林风华、李在銮(以下简称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与被告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孔义、杨桂明、张丛闪、梁亦全、陈雄、陈万平、陈晓红、郑盛贤、蒋生菊、林巧燕、郭如护、赖起泉、丁杰、郑为全、黄巧铃、吴仕锡(以上十六名第三人以下简称赖起泉等十六人)、蔡孙满、周翠媚、陈怀钦、吴国振、宣克秋、福建台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十五人诉讼代表人陈永锡、周位其、杨友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辉、被告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敏迅、第三人赖起泉等十六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亮、第三人福建台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乃坚、商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蔡孙满、周翠媚、陈怀钦、吴国振、宣克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敏敏等三十五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拆除安装在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住宅(中汇5栋)的排油烟管,停止对纪敏敏等三十五人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2.禁止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在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住宅(中汇5栋)进行排油烟管的安装铺设,停止对纪敏敏等三十五人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3.依法判令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恢复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住宅承重墙墙体原状,停止对纪敏敏等三十五人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在诉讼过程中,纪敏敏等三十五人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中汇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修复中汇5栋承重墙墙体。事实和理由:纪敏敏等三十五人系福鼎市中汇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5栋。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为其一己私利,在未告知和取得纪敏敏等三十五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住宅(中汇5栋)安装巨型排油烟管排放餐饮油烟并且任意对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住宅(中汇5栋)承重墙墙体进行开挖破坏,上述不规范的设管、排烟给纪敏敏等三十五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严重影响纪敏敏等三十五人正常居住及生活,并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小区住宅外墙及其它公共部分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未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情况下擅自在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住宅安装铺设排油烟管并且任意对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住宅承重墙墙体进行开挖破坏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纪敏敏等三十五人、赖起泉等十六人、蔡孙满、周翠媚、陈怀钦、吴国振、宣克秋均系福鼎市中汇广场小区业主,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为小区五栋22户住户,赖起泉等十六人为小区各栋推荐筹备组成员(其中林巧燕、陈雄为小区五栋116住户推荐筹备组成员),蔡孙满、周翠媚、陈怀钦、吴国振、宣克秋为小区商铺业主,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2015年12月29日福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成立中汇广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2016年1月19日选举产生包括陈晓红、梁亦全、陈伟、赖起泉、蒋生菊、林巧燕、陈雄、郭如护、吴国振等人为筹备组成员,2016年8月5日至8日中汇广场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包括赖起泉等十六人和蔡孙满、周翠媚、陈怀钦、吴国振、宣克秋业主委员会委员。2016年6月14日赖起泉等十六人以中汇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的名义与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台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汇小区排污排油烟等环境整改协议》,约定由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小区内本案争议的排油烟管道等环境进行整改。协议签订后,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排油烟管道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小区五栋承重墙墙体进行挖洞,之后进行修复。中汇小区业委会筹备组与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台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汇小区排污排油烟等环境整改协议》,虽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书面认可,但中汇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系由业主推荐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中汇广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基础上设立,其目的为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中汇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就处分业主共有部分作出决定,在未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推翻之前,应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且在庭审中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大部分成员即赖起泉等十六人也认可该决定。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作为业主若认为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可以主张撤销中汇小区业委会筹备组与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汇小区排污排油烟等环境整改协议》,而纪敏敏等三十五人直接要求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折除排油烟管道,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就中汇广场小区的公共部分对排油烟管道进行整改应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汇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对排油烟管道整改行为是否恰当或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有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代表22户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即使小区五栋也116户)共同决定的条件,其主体不适格。别外,纪敏敏等三十五人对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提出主张,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该承重墙已实际修复,其权利人应以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具体明确的请求向本院提起主张权利,但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以“依法判令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中汇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修复中汇5栋承重墙墙体”的诉讼请求主张权利,其主张按标准修复承重墙体并非具体的、明确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的项目,故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主张不具体明确。此外,另需说明的是,本院虽对纪敏敏等三十五人的起诉予以驳回,但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与中汇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签订的《中汇小区排污排油烟等环境整改协议》中的整改项目仍应加以研判,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尽力减少对各业主的影响,努力解决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对于该项目也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对整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确保小区业主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便更好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同时,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及时对已修复的承重墙体进行检测,保证修复质量符合相应标准,消除业主对安全忧虑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赖起泉等十六人和蔡孙满、周翠媚、陈怀钦、吴国振、宣克秋作为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组建业主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和选聘物业管理人,更好对小区重大事项进行管理,促进小区营造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主张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小区五栋架设排油烟管道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主体不适格。另外,本案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主张依法判令福建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中汇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修复中汇5栋承重墙墙体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因此纪敏敏等三十五人主张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敏敏、陈国福、杨友明、郑家镜、何美琴、吴传惠、洪招雄、廖诗沿、王苏真、何海燕、林园园、杨珊珊、温在睿、王丽平、蔡向云、苏丙利、林海燕、陈永锡、詹秀丽、林美云、宋雪玲、徐国英、林阿平、许伟伟、蔡雪明、陈吉碰、詹金娥、吴敬儿、邵海岸、苏勇、吴桂云、张春妹、周位其、林风华、李在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威代理审判员  林姗姗人民陪审员  赵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119)?)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24)?)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24)?)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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