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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侯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74号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鲍俊。被申请人:侯冠林,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郴州市。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冠林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冠林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