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隆昌县金鹅镇勇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建军申请保全案(2017)川1028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昌县金鹅镇勇君建材经营部,苏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99号申请人:隆昌县金鹅镇勇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春光村二社(矮子坡)。经营者:邓勇君,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申请人:苏建军,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申请人隆昌县金鹅镇勇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昌县金鹅镇勇君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建军的财产以50000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经营者所有的川K××××号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隆昌县金鹅镇勇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建军的银行存款,以50000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隆昌县金鹅镇勇君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邓勇君所有的川K××××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章)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