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李伟、孙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李伟,孙颖,宋大勇,宋国良,张立红,于秋红,窦汝飞,张洪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棋盘街3号。负责人詹鸿翔,行长。被告李伟,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孙颖,女,汉族,1985年5月3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宋大勇,男,汉族,1969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宋国良,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张立红,女,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于秋红,女,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窦汝飞,女,汉族,1977年4月9日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张洪娥,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被告李伟、孙颖、宋大勇、宋国良、张立红、于秋红、窦汝飞、张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