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国营与张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营,张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4135号原告:彭国营,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晓强,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彭国营诉被告张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彭国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彭国营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