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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国营与张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营,张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4135号原告:彭国营,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晓强,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彭国营诉被告张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彭国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彭国营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