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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玉礼、熊桂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瑞,陈玉礼,熊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瑞,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孙召镇卫生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708043710。被执行人陈玉礼,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委陈庄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07100712。被执行人熊桂荣,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委陈庄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071006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玉礼、熊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万盼锋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