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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李俊辉与吴学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辉,吴学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3民初1023号原告:李俊辉,男,1980年7月19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吴学进,男,1984年6月1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原告李俊辉与被告吴学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学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5,7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邵继江介绍,被告将承接的部分商品房木工活包给我做,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吊顶50元/平方,打衣柜130元/平方。后我按约定保质保量完工,被告支付了部分报酬,尚欠15,7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经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如前诉请。被告吴学进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依据,本院依法依进行了核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经邵继江介绍,被告将承接的部分商品房木工活包给原告。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15,7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今欠木工组李俊辉2015年全部木工总计金额壹万伍仟柒佰元正(小写¥:15700.00)。欠款人:吴学进。2016.2月28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持如前诉请。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能进行调解。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做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做工完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5,7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学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俊辉劳动报酬1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吴学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