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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杨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27号之一申请人:陈健,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杨洋,女,199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陈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洋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健以登记于其名下的牌号为“苏F×××××”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陈健提供的财产能实现充分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陈健名下的用于保全担保的牌号为“苏F×××××”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