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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志刚与补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刚,补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639号原告崔志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补丽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刚诉被告补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