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83民初276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蓝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部分截止到2017年7月2日共计12000元,从2017年7月3日起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对于位于高安市筠阳街办胜利路127号宜齿宿舍22幢4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蓝文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蓝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150000元整借给被告蓝某。被告蓝某出具借款合同及抵押协议书一张,并由其弟蓝文勇提供担保。借款合同载明:甲方(刘某某)向乙方(蓝某)出借现金150000元整,该借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借款期间为12个月,被告蓝某用其位于高安筠阳街办胜利路127号宜齿宿舍22幢4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所述,请法院依法裁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蓝某承认共欠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7000元,被告蓝某同意在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刘某某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7000元。如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还本息,则从2017年12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二、如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息,原告刘某某对被告蓝某位于高安市筠阳街办胜利路127号宜齿宿舍22幢4楼房屋(房产证号为高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佳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