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呈兴与徐士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呈兴,徐士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900号原告:赵呈兴,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徐士风,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原告赵呈兴与被告徐士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呈兴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