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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呈兴与徐士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呈兴,徐士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900号原告:赵呈兴,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徐士风,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原告赵呈兴与被告徐士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呈兴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