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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道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道胜,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4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青红、严庭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胜及其辩护人何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道胜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白色丰田PRADO小型越野车搭乘陆某(另案处理),从广西田某县将一袋印有“陈年普洱”字样包装的毒品可疑物运至广西百色市右江“陈年普洱”字样包装的毒区。凌晨2时10分,行至右江区东增路百色西高速路出路口收费通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该车辆挂挡处缴获印有品可疑物一袋共七扎以及从黄道胜左边裤袋内缴获印有“陈年普洱”字样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三小包。经过秤,挂挡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300小包,净重417.74克,从黄道胜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2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过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道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运输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421.99克,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道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一开始并不知道是毒品而运输,后来被查获了才知道是毒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道胜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1.涉案毒品的含量较低;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且系初犯。综上,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道胜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白色丰田越野车搭载陆某(另案处理),从广西田某县将内装有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的一黑色塑料袋运至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当日凌晨2时10分,当被告人黄道胜行至右江区东增路百色西高速收费站出口收费通道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道胜所驾驶的车辆挂挡处查获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一袋七捆(编号为1-7),共300包;从被告人黄道胜裤袋中查获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3小包(编号为8),并依法将上述毒品可疑物扣押。经过秤和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421.99克,从中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含量(编号为1至8号)分别为21.1%、22.1%、22%、22.9%、22.7%、21.7%、22.4%、23%。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3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驾驶小车运输毒品至百色市右江区,并于次日凌晨2时10分在右江区东增路百色西收费站出口通道内当场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黄道胜以及陆某,并在车牌号为桂A×××××的小车内缴获印有“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一袋共七扎,后将两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2.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4日凌晨,黄道胜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丰田越野车搭载陆某从田某来百色市右江区,后公安民警依法从该车挂挡处和被告人黄道胜裤袋中分别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和外用茶叶袋包装的物品3小包。对于挂挡处的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黄道胜称系帮助他人从田某带到百色,不清楚是什么东西,陆某亦称不清楚是什么东西;对于茶叶袋包装的3小包物品,黄道胜称系毒品。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过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右江区广昆高速公路百色西收费站出口外广场处,从被告人黄道胜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的丰田越野车上查获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七捆共300包)以及从黄道胜裤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3小包(外包装印着“陈年普洱”字样),并依法将上述毒品可疑物以及桂A×××××的丰田越野车进行扣押,后依法将该车发还车辆所有人罗某。经过秤,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421.99克。4.现场检测报告书和照片证实,经现场对被告人黄道胜和陆某的尿液进行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联合检测,均呈阴性。5.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从净重421.99克的毒品可疑物提取45.13克进行检验,剩余的376.86克依法存于公安机关涉案保管室。6.说明材料,被告人黄道胜供述其所运输的毒品,系在田某县城内路边一陌生男子要求其送往百色市右江区,但其未能提供该男子的真实信息,公安民警经多次调查走访,暂未发现该男子,无法将该男子抓获。7.违反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和警务综合系统进行查询,被告人黄道胜于2015年7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8.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百色西高速收费站当场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黄道胜以及陆某,后依法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道胜出生于1984年9月2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陆某证实,2016年10月23日晚,其与黄道胜在田某县城内一酒店吃完饭,其返回其工作地田某县欧艺市场恒祥矿业公司。次日凌晨0时许,黄道胜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来到该处,让其陪同去百色,但其不清楚黄道胜去百色的目的,其一上车就睡觉,后行至右江区百色西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黄道胜所驾驶的车辆挂挡后查获一黑色塑料袋,里边装着印有“陈年普洱”的褐色茶叶袋7捆共300个,后公安民警打开其中一小包茶叶袋,里边有淡黄色粉末,系“开心粉”(吃下去会很开心的粉末状的东西,但不清楚是否系毒品),公安民警还当场从黄道胜裤袋中搜出“陈年普洱”茶叶袋3小包。后经过称,所查获的印有“陈年普洱”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421.99克。2.证人罗某证实,2016年10月下旬的某天22时许,黄道胜以借车去玩为由在田某县田州镇茂业房地产公司附近向其借用其车牌号为桂A×××××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后听说黄道胜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抓获。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道胜供述,201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其借了“阿健”车牌号为桂A×××××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后,驾驶该车到百色市右江区玩。当其驾驶该车由高速路路口田某入口方向行驶至新城大桥时,被一陌生男子拦下,该男子在得知其往百色行驶,遂让其帮忙携带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将该袋东西扔在出了百色西收费站的加油站外花圃里,并给其3包毒品茶叶作为报酬。该茶叶不似一般的真空包装鼓起来的茶叶,而是扁平的,一摸就知道不是茶叶,且其以前吸食过该种茶叶袋包装的毒品茶叶,每包约人民币400元,最近一次吸食是在2016年8月。后其将该黑色塑料包装的东西放在挂挡处,并将3包毒品茶叶放进自己左边裤袋内,因觉得一个人来百色闷,遂返回田某县城内邀陆某一起前往百色,并从田某上了高速。行至百色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拦下检查,当公安民警打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其才看到里面有7扎茶叶袋包装的毒品茶叶,后经公安民警清点共计300包,包括其裤袋的3小包,共计303包。经过秤,303包毒品可疑物共计421.99克。四、鉴定意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488号、〔2017〕105号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对从被告人黄道胜驾驶的小车内查获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7扎共300包(编号为1-7号)以及从黄道胜裤袋内查获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3小包(编号为8号)进行检验,上述编号为1-8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21.1%、22.1%、22%、22.9%、22.7%、21.7%、22.4%、23%。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中心现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百色西高速收费站出口右手边第一个收费通道。公安民警在车牌号为桂A×××××的丰田越野车驾驶位置及副驾驶位置之间的挂挡处查获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七捆共300包,经触摸,内有疑似粉末物体),后对驾驶员黄道胜及乘车人员陆某进行人身检查,从黄道胜裤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3小包(均印着“陈年普洱”字样),并进行原物提取。2.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道胜和证人陆某指认查获毒品的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黄道胜从公安机关出示的一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的10号男子即是与其一起坐车前往百色市内的陆某;(2)证人陆某从公安机关出示的一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照片中的7号男子即是要求其一起驾车前往百色市内的黄道胜。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2016年10月24日凌晨2时21分至3时34分,公安民警在右江区东增路百色西高速收费站出口收费通道处,从被告人黄道胜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的丰田越野车上查获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七捆共300包)以及从黄道胜裤袋中查获印着“陈年普洱”字样的毒品可疑物3小包的过程。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黄道胜辩称一开始并不知是毒品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黄道胜应陌生人之要求,帮忙携带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送至百色,并答应在出百色西高速收费站后,将该袋东西扔在加油站外的花圃里,由此获得3包毒品茶叶作为报酬。被告人黄道胜的行为系为获取不等值的报酬以及采用高隐蔽、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交接毒品的行为。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某字[2007]84号)第二点第(五)、(七)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道胜应当知道所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系毒品。因此,对于被告人黄道胜提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毒品含量低而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不符;(2)被告人黄道胜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又系运输毒品的初犯,但并不影响其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亦不是减轻处罚的依据;(3)被告人黄道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庭审时辩称其一开始并不知道是毒品而运输,但同时又对其之前的供述以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综合考虑被告人黄道胜归案后的整体认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黄道胜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不宜过大。综上,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理据不足部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胜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携带运输,重量为421.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道胜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及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黄道胜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道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376.86克,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吕泽华人民陪审员  刘维强人民陪审员  王定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莉莉书 记 员  梁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