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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00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陵县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县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陵县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陵县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公司厂房内的机械设备(3台伸线机LS-Fv77、3台伸线机LS-SxF2、2台伸线机LS-LF11、3套漆包生产线QHW411-1217H),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