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6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孟倩与宜宾玛莉亚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倩,宜宾玛莉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61538号原告:孟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玛莉亚医院,住所地宜宾市滨江路南段**号。投资人吴瑞泉,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宜宾玛莉亚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书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何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网站www.ybmlyyy.com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二、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办案费用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叫孟倩,艺名孟茜,系中国著名演员、歌手。2008年签约华景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推出首张单曲《挡不住的风情》;2010年拍摄多支代言,与张智霖等艺人合作,同年在中美文化魅力人物颁奖礼上获得最佳新锐音乐奖,并正式推出首张专辑《当你牵着我的手》;2011年该专辑获得中国TOP排行榜内地最后欢迎新人奖提名,随后我出演搜狐自制的《疯狂的办公室》,8月31日成为继成龙、范冰冰之后的烟台市第三任城市形象宣传大使。一直以来,我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但我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ybmlyyy.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刊登的《日常如何护理青春痘》文章中利用我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该医院其他妇科、整形类项目的介绍。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其网站商业宣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以为我在被告处接受过该类或类似的服务,必将极大的误导公众,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我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被告侵犯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办理公证,称其肖像被网站擅自使用,起诉状的时间是2017年4月17日,中间间隔两年两个月的时间。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经自查,我方的网站没有使用原告照片,也没有出现关于原告的任何描述和评价,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我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办案费用。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青年演员。被告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服务等。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2015)京正阳内民证字第5086号《公证书》,证明:1、在2015年3月16日登陆网址为www.ybmlyyy.com的网站,其中名为《日常如何护理青春痘?》的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2、上述文章所在网页左上角显示的名称为“宜宾玛莉亚医院”,页面头部注明“电话咨询”及“QQ医生”号码;页面右侧设有“在线咨询”点击窗口及医院简介等信息。另查,域名为ybmlyyy.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ybmlyyy.com。现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其本人,提供了在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该张图片即为涉案文章中使用的人物配图。被告称原告于2017年4月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则称其于2017年3月1日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诉讼时效应于2017年3月1日中断,并提交了律师函及邮寄详单。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公证书》、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材料的情况,可以印证涉诉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从涉诉网站页面设置、文章标题、内容等可以看出,涉诉网站及文章系对被告及其相关妇科、整形美容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现被告未能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涉诉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为被告代言或接受过网页上的相关治疗,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现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对涉案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此时距离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并未超过两年时间。原告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照片,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办案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玛莉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网址为www.ybmlyyy.com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孟倩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宜宾玛莉亚医院负担;二、被告宜宾玛莉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孟倩经济损失一万元;三、驳回原告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孟倩负担305元(已交纳),由被告宜宾玛莉亚医院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