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久凤与王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久凤,王伟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327号原告:周久凤,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王伟程,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周久凤与被告王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周久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久凤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久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久凤负担。审判员 汪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