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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久凤与王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久凤,王伟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327号原告:周久凤,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王伟程,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周久凤与被告王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周久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久凤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久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久凤负担。审判员  汪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