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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季仁喜、董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仁喜,董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仁喜。被执行人董钧华。申请人季仁喜与被执行人董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钧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季仁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董钧华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钧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董钧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钧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季仁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钧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季仁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