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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庆芝放火、毁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孟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人孟庆芝。2017年4月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芝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告人孟庆芝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人孟庆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孟庆芝为泄私愤,将玉米秸秆堆叠至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村委会前广场的凉亭处,使用火柴将玉米秸秆点燃烧毁凉亭。经承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烧毁凉亭价值人民币20250元;2、2017年4月7日6时许,被告人孟庆芝因与同村宋某某的林权纠纷,为泄私愤,两次使用打火机点燃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稻池沟阴坡山场杂草,引发森林过火,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0.9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孟庆芝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无端将村委会门前村委会建的亭子烧毁,被告人孟庆芝的犯罪行为使原告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原告人建亭子时花25000元,经鉴定所建亭子价值20250元。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人孟庆芝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承认,但认为放火的原因是因为那个山场有我的,我多次找村里,村里不给解决,我才放火烧的山。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孟庆芝为泄私愤,将玉米秸秆堆叠至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村委会前广场的凉亭处,使用火柴将玉米秸秆点燃烧毁凉亭。经承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烧毁凉亭价值人民币20250元;被告人孟庆芝实施此犯罪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现起诉要求被告人孟庆芝赔偿经济损失。2、2017年4月7日6时许,被告人孟庆芝因与同村宋某某的林权纠纷,为泄私愤,两次使用打火机点燃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稻池沟阴坡山场杂草,引发森林过火,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0.9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故意毁坏财物)1、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冬天,我们村的村民给我打电话说是孟庆芝早上七点多自己抱着玉米秸秆把村部的亭子给烧了,后来把整个亭子给烧落架了;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案发当天接到电话说村里的亭子被烧了,到现场后发现亭子已经烧完了,孟庆芝在现场等待,后来被警察带走;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孟庆芝对所烧亭子的辨认情况;4、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烧的亭子价值人民币20250元;5、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当天孟庆芝实施点燃亭子的行为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孟庆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6、被告人孟庆芝的供述,2016年12月11日,我因之前找村子办事,村里没有给我办,我心里憋气,就想把亭子点着了出出气,我在广场东边抱了两捆秸秆,在西边抱了两捆秸秆,我把这四捆秸秆堆在亭子中间,我就用从家拿的火柴给点着了,点亭子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出气,点完之后我在现场等待派出所的人。(放火案)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7年4月7日,我家稻池沟的山场被孟庆芝给点了,烧的大都是油松还有少量的山杏。我对孟庆芝造成的损失,不打算要赔偿了;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早上6点56分,我接到宋某的电话,说他们村的村民孟庆芝把稻池沟给点着了,让我赶紧组织人去救火,我就赶紧组织扑火队的人员赶往火场,之后我报案至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孟庆芝说她是故意把稻池沟给点着的,因为她和宋某某有纠纷,所以心里生气就给点着了。那片山场是双峰寺林场和张营村集体合作林,后来宋某某又承包了村集体的股份,之后宋某某和孟庆芝两家因为承包村股份的事闹的纠纷;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6时50分,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稻池沟那里着火了,我就安排人员组织救火,我进沟时发现我们村的护林员刘某某正在看着孟庆芝。孟庆芝是故意点火,孟庆芝前两天就说要把那块山给点着了,因为那里是村的合作林,后来村把那块山包给宋某某和孟庆芝两家了,两家闹的纠纷;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是第一个发现着火的,我是护林员,我当天早上发现稻池沟着火了,后来听说是孟庆芝故意去点的;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早上六点多,我接到宋某的电话说稻池沟着火了,让我赶紧上山救火。到了稻池沟我看到孟庆芝在靠近稻池沟沟外的阳坡那坐着,我一看就是孟庆芝故意点的火,因为稻池沟没有地,孟庆芝也不是去干活的,然后孟庆芝向我承认了点了两处火,我从孟庆芝手中夺过了打火机。之前孟庆芝就放过话说要把稻池沟给点了,点火的原因应该是因为孟庆芝和宋某某家的山林有纠纷;6、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孟庆芝故意点火的,着火那地方没有耕地,一共着了两处火,幸亏抢救及时,我们村班子要求赔偿损失;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火烧到了承德县大黑山林场的山林,大黑山林场要求赔偿;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稻池沟阴坡森林放火案过火面积共0.9亩,全部为有林地。过火林木的树种为油松和山杏;10、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孟庆芝放火使用的打火机照片;11、林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证实火灾地点的林权部分归属宋某某;12、国社合作造林协议及林权证复印件,证实大黑山林场为林地使用权人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人,张营村为林地所有权人;13、到案经过,证实孟庆芝系传唤到案;14、被告人孟庆芝的供述,我在2017年4月7日早上6点多,从家里拿上打火机去了我们村的稻池沟那块的山场,我用打火机把山给点着了,点火之后也就十来分钟,我们村防火的人就赶到火场去救火了,点火的原因是因为我和宋某某家共同承包的稻池沟阴坡的山场有纠纷,我多次找村里给解决,没有解决了。于是我就故意把我家和宋某某家有纠纷那块山给点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芝故意点燃山林引发山林过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孟庆芝为泄私愤,故意损毁集体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庆芝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孟庆芝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对放火的犯罪行为均如实供述,属坦白,量刑时对以上情节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本院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庆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孟庆芝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河北省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物品损失人民币20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玉杰审 判 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雒明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柴 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