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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兴琼与张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琼,张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53号原告:王兴琼,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张忠仁,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松,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14。原告王兴琼与被告张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琼、被告张忠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琼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王兴琼负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