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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爱林、魏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林,魏文武,福建世达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爱林,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魏文武,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福建世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218048-S。法定代表人:魏文武。本院在执行许爱林与魏文武、福建世达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查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瀛东路83号红星商住楼6#楼605单元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魏文武所有,现上述房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许爱林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魏文武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区瀛××街道瀛东路××红星商住楼××#楼××单元的房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许爱林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文武、福建世达海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