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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慧波、郭慧彬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慧波,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3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0日被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魏县。被告人郭慧彬,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2016年3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0日被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魏县。被告人刘红雷,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0日被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魏县。被告人刘路雷,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到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投案,当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0日被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魏县。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路雷、刘红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东旺、李成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慧波和郭慧彪酒后路经被害人梅某1在魏县大北关村新民居的简易房时,郭慧波与梅某1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后郭慧波伙同随后赶至现场的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将梅某1、梅某2打伤。经法医鉴定,梅某1、梅某2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指控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路雷、刘红雷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慧波酒后和郭慧彪到被害人梅某1在魏县大北关村新民居的简易房时,郭慧波与梅某1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后郭慧波伙同随后赶至现场的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将梅某1、梅某2打伤。经司法鉴定,梅某1、梅某2的损伤均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与被害人梅某1、梅某2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郭慧波等人赔偿梅某1、梅某2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二十六万元整,被害人梅某1、梅某2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不再追究四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慧波供述,2015年8月3日15时许,因梅某1在郭某2家东边盖楼,其与郭某2去找梅某1,到简易房内其问梅某1为什么在郭某2家旁边建楼房一事,当时梅某1就和其吵骂起来,因其喝酒了就往梅某1身边靠近,其拉着梅某1出来后相互吵了起来,梅某1朝其身上打了一拳,其也推了他一下,之后其就给其姑姑的孩子刘红雷打电话说其在大北关新民居被打了,让他过来。打完电话后其两个就相互打了起来,其被梅某1拉到简易房一直抓着其头发不让其走,郭某2拉不开就出去了。其和梅某1一直在简易房内相互拉拽着,后来郭某3和郭慧彬来了,郭某3将其从简易房内拽了出来,其和梅某1相互抓着都倒在地上,站起来后他还是拽着其不松手,其见刘红雷、刘路雷等人从北边跑过来,当时刘红雷就和梅某1打,其也上去开始打梅某1,之后其和刘红雷、刘路雷把梅某1打到一个搅拌机东边,梅某1被打倒后,梅某2也过来打,刘红雷和刘路雷又把梅某2打了一顿,后来就被人劝开了。2、被告人郭慧彬供述,2015年8月3日15时许,听其母亲说其兄弟郭慧波在新民居门口吵吵,其到新民居门口南边的一个简易房时,看见简易房内郭慧波被梅某1抓着头发不让出来,当时郭某3将门上的竹帘子拽了下来,梅某2就去推郭某3,其将梅某2拉到一边,接着梅某2就和其抓着相互打了起来,郭某3拽着其兄弟从简易房出来,他和郭慧波给梅某1相互打起来,其与梅某2打时郭某3过来将梅某2摔倒,其和梅某2抓着同时摔在地上,梅某2起来后就朝其头上打,其捡了一块砖去砸梅某2,被其父亲拦住。刘路雷和刘红雷还有两个男的来后,刘路雷、刘红雷就和梅某2打了起来,其拿了个棍子去打架时被其父亲拦住,接着刘路雷、刘红雷、郭某3等人围着梅某2就打,他们将梅某2打倒后又去打梅某1。其从搅拌机旁边拿了个铁锹被其父亲等人拦住,其见刘红雷、刘路雷、郭慧波把梅某1打倒在搅拌机东边了,后来梅某2又过来,刘红雷、刘路雷又把梅某2打倒了。3、被告人刘红雷供述,2015年8月3日15时许,其接到郭慧波的电话说他在新民居门口被别人打了,就和刘路雷开着亲戚的面包车带着几个亲戚一块去了大北关新民居。其见郭慧波和一名长头发的中年男子相互拉拽着,当时刘路雷和一名光着膀子的中年男子打了起来,其也去打那名光膀子的男子,其朝他身上跺了几脚,随后被拦开,当时刘路雷和郭慧波又和那名长头发的男子打了起来,其又冲到那名长头发中年男子跟前,将他打倒后又和刚才那名光膀子的厮打一会,打完后就走了。4、被告人刘路雷供述,其哥说郭慧波给他打电话说在大北关新民居门口被人打了,之后其就和哥哥刘红雷还有两三个亲戚一块开车往新民居去。走到跟前见郭慧波和一名长头发的中年男子相互推打,其跑过去时被一个光膀子的男的拦住,当时其就和那个五十多岁的男的打了起来,郭慧彬等人也和对方打了起来,接着其和刘红雷就去打和郭慧波相互打的那名长头发男子,将长头发的男子打倒后就走了。5、被害人梅某1陈述,当时其在简易房内和梅某3说话,进来两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一名是郭某1的次子郭慧波,他们二人进屋后问谁叫梅某1,其刚说完话,郭某1的次子一拳打在其嘴上,接着他们两个用拳头在其头上脸上乱打起来,其就和他们相互推打。将其拉到门外后其和郭某1的次子相互厮打起来,另外那名男子就打电话叫人,过了两三分钟左右从北边过来一辆面包车下来七八名男子,其中有郭某1的长子等人,他们围着其就打,将其一直打到路东边的搅拌机后面,将其打倒后,其看见郭某1的次子和两名光着膀子的男子拿着砖头朝其头上砸,当时其头倒在地上就被砸晕过去了。6、被害人梅某2陈述,走到新民居门口南边时,看到梅某1和四五名二十多岁的男子相互厮打,就上前栏架,不知谁朝其脸上打了两拳,其就往北走,这时从南北两个方向过来两辆车,从北边过来的车上下来四五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两三名拿着铁锹和棍子朝梅某1走去,一名偏胖的男子用脚踹到其腰部,其就趴在了地上,起来后一个高个的男的(后来听说叫郭慧彬)抓着其就打,将其打倒后不知道谁朝其身上跺了几脚,其起来后看到三四名男子围着梅某1乱打,就过去拉他们,一个较胖的男的一拳将其打倒,后来那几个男的将梅某1打倒后就坐着车跑了。其看梅某1在地上坐着头上流血了,梅某3打电话报警了。其脸部的伤是在拦架时不知道被谁打了两拳,后来一名偏胖的男子将其踹到后一个叫郭慧彬的男的抓着其乱打了,其膝盖磨破皮了,梅某1头上的伤是被对方三名男子用砖砸的。7、梅某3证明,其与梅某1在简易房内聊天,进来两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一名叫郭某2,他们二人抓住梅某1的衣服就往门外拉,一边拉一边打梅某1,梅某1就和他们相互厮打起来,其和梅某2劝说无效就打电话报警了。在其报警的过程中从北边过来十几名二十多岁的男子抓住梅某1就拳打脚踢,梅某2在劝架过程中和对方三名男子相互打了起来,当时打梅某1的几名男子将梅某1打倒在地上,其看见有三名男子捡起砖头朝梅某1身上砸,其中一名男子一砖砸到梅某1头上,其见梅某1头上流血了又拿出手机报警了。8、梅平房证明,梅某1和郭某1的次子相互打的不停,郭某1带着十几人来到现场,那些人就开始打梅某1,梅某2在劝架过程中那帮二十多岁的男子围住梅某2就开始打,这时其看见梅某1头上流血了。梅某1的伤是被郭某1带的人用砖头砸伤的,梅某2的伤是被那些人打倒后摔伤的。9、梅某6证明,见两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和梅某1相互推打,另外两名男子在殴打梅某2,其就过去拉打梅某2的人,后来不知从哪过来四五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将其和梅某2围住,当时现场很混乱,过了有三分钟左右打梅某2和梅某1的人四处散了,当时梅某1头上身上都是血。10、郭某2证明,因为其家以前盖房子时和梅某1家有矛盾,他以为其过来找事,就开始骂其。其和郭慧波从简易房出来,梅某1跟着出来并拉住郭慧波打了起来,梅某1将郭慧波拉回简易房还打郭慧波,当时其害怕就去其大伯郭某1家找他,然后其和郭某1、郭慧彬一起往简易房走,出来时碰上郭某3。到简易房后梅某1不开门,其大伯和郭慧彬强行把门推开把郭慧波拽了出来,他出来时还和梅某1互相拉扯在一起,这时从北边又过来一些人,后来梅某1和郭慧波不打了。11、郭某3证明,郭某2说郭慧波在简易房内,停了一会儿郭慧波被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从屋里拽了出来和郭慧波相互打起来,其就去拉他们,后来从北边过来一辆车下来四五个男的,跑过来就和拽郭慧波的男的打起来,当时对方有几个男的也参与到打架当中。12、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梅某2损伤属轻微伤。13、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梅某1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14、被害人梅某1分别对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被害人梅某2分别对被告人郭慧彬、刘红雷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证人梅某3对被告人刘红雷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有辨认笔录在卷。15、另有证人徐某、郭某1、段某的证言,被害人梅某1、梅某2的伤情照片、住院病历记录、指认现场照片,魏县公安局刑事案件和解书、撤诉书,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梅某1、梅某2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路雷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对被害人梅某1、梅某2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梅某1、梅某2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慧波、郭慧彬、刘红雷、刘路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慧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慧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红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路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杜瑞丽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赵小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晓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