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春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7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生,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春生酒后驾驶豫Q×××××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老王岗西北处老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公里处时,被平舆县公安局老王岗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移交平舆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刘春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5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春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明,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光盘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858号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春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春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晓 更多数据: